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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管線或設施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規定者,主管機關依其減徵期間減徵百分之七十五之使用費:一、使用人主動將所設管線地下化,自完工之年度起,其地下化之管線減徵二年。
二、兼作照明燈桿或裝設公共監視系統之電線桿或電信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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