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市區道路路邊停車設計規定如下:一、依停車場法之規定辦理,並不得於行車必要空間劃設路邊停車格位。二、道路之交通服務水準達E級以下之路段,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三、道路縱向坡度大於百分之七時,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四、劃設路邊停車格位時,依停車需求配置汽車、機車或腳踏自行車停車格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