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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主辦機關應於評選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評選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
工作小組成員至少三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遴聘專業人士擔任。
評選會開會時,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一人全程出席會議。
工作小組成員有第十條或第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主動退出工作小組,未主動退出者,主辦機關應命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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