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前二條及第九條規定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有欠缺者,本部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經本部通知限期修正申請文件,屆期未修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前二項通知限期補正之日數,合計不得超過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