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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利用監測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各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加入通報系統後,依其主管權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變異點之查證結果。
二、變異點之追蹤管考,並提供處理情形。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配合提供變異點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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