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各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加入通報系統後,依其主管權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變異點之查證結果。二、變異點之追蹤管考,並提供處理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配合提供變異點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