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內燃機設置規定如下:一、雨水抽水機之動力或備用發電之原動機,應為柴油內燃機。二、柴油內燃機應設置之輔助設備:(一)可貯存四十八小時連續運轉所需油類之燃料箱。(二)起動設備:1空氣起動者:壓縮空氣筒及空氣壓縮機。2電力起動者:蓄電池及充電設備。(三)冷卻水設備。(四)潤滑油設備。(五)消音設備。(六)使用大型內燃機者應裝設電動吊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