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a、o、e時,與前單字間以隔音符號「’」連接。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