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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轄內之地名應依下列類別分類,編列地名編號,編製目錄建檔管理:一、行政區域。
二、聚落。
三、自然地理實體。
四、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
五、街道。
六、其他。
前項地名資料應以中文表示,其格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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