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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機關辦理應用測量達一定規模或條件者,其測量計畫應送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計畫者,亦同。
機關依前項測量計畫完成測量後,應於六個月內將測量成果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
軍事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有涉及軍事機密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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