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之訓練、測驗,及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學校(以下簡稱登錄發證單位)辦理管理人員之登錄、發證,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