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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地圖有繪製各級行政區域界線者,其有重複部分,應繪製上級行政區域界線。
前項行政區域界線有爭議者,以未定界之圖式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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