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馬地區荒地開墾費或耕作權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以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曾於金馬地區申請核准荒地承墾並已依限實施開墾,其後因軍事原因致未能繼續耕作取得所有權之承墾人或其繼承人為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