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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地政機關受理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下:一、收件。
二、計徵規費。
三、指界測量。
四、審查。
五、公告。
六、異議處理。
七、登記。
八、繕發書狀。
九、異動整理。
十、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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