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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該土地管理機關,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以發還為登記原因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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