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9條採圖解法複丈者,應依第九十條至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辦理。採數值法複丈者,應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辦理。因地區廣大必須先使用經緯儀補測圖根點者,應依第二編第二章圖根測量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