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57條

坐標讀取儀計算面積時,其面積較差應不得大於0.0003M√F(M為圖比例尺之分母,F為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計算之面積),並取其平均值。
前項計算面積,於量取各界址點坐標時,每點連續二次,其較差不得超過圖上零點二毫米。
面積較差超過第一項之限制時,應重新計算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