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9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清查時,對於超過十公畝之部分,不能供獨立使用者,得視土地坵形為百分之二十以內之保留。
但其超過十公畝之部分,足供獨立使用者,仍應以十公畝為最高面積之限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