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條前條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公共用地部分,以土地所有權人實際負擔之土地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部分,按土地所有權人實際應負擔之數額計算;其以現金繳納者,以實際繳納數額為準。前項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時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