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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71條

前條抵價地之位置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徵收機關依徵收之目的及地方實際情形規劃定之。
但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分配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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