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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申請優先實施市地重劃時,其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擬辦重劃地區及範圍。
二、申請辦理重劃之原因。
三、參加重劃土地標示及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並簽名蓋章。
四、代表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請,應即進行審查,並依第六條規定勘定範圍,其合於都市發展需要者,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但得按重劃工程及設計分配之需要,調整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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