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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得標結果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一、得標價格。
二、應繳之土地增值稅及相關稅費。
三、應付標售執行名義之各項作業費用。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所得價款,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順序分配,如有剩餘應通知所有權人於三個月內領取,逾期未領時,應依法辦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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