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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一、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補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核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補發或變更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前項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之申請,經不受理或未經審查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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