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條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即以書面通知登記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無義務人。二、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之登記。三、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已提出同意塗銷證明文件。前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分別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