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免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區先行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分割測量,並免收測量費用。
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辦理之重劃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地籍測量之費用,減半收取。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