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免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區先行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分割測量,並免收測量費用。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辦理之重劃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地籍測量之費用,減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