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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工作人員之服務、差假勤惰、考核及獎懲等有關事項,由理事會訂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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