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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合作社解散後,由非社員使用業務收益所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予社員,優先捐贈合作事業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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