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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所稱政府,指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及公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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