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合作社之組織系統結構包含社員、社員組織及聘任職員。合作社之社員係合作社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及結餘分配者。合作社之社員組織如下:一、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由社員或社員代表組織之,係合作社決策及最高權力機關。二、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執行機關。三、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監察機關。四、社務會:由理事、監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協議機關。合作社因經營業務需要,得聘任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