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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工業同業公會應分別設置會員會籍登記簿(卡)及會員代表登記簿(卡),除辦理平時異動登記外,並應於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前一個月,辦理會籍總清查,據以校正會員代表登記簿(卡),並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各一份,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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