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
- 第14條工廠非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
- 第15條每一會員工廠所派之代表,以一人至七人為限,依繳納常年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
- 第1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會員代表: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四、受…
- 第18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 第19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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