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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編制職稱如下:一、工商團體得置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秘書、組(處)長、副組(處)長、主任、副主任、專員、幹事、助理幹事、辦事員、雇員。
二、工商團體得視實際需要聘用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人員。
工商團體設有辦事處者,得置主任。
前二項編制員額及職稱,應配合團體規模、財力及業務需要,由各該團體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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