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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檢具報紙廣告並申述緣由,報請主管機關補發。
前項證書因毀損不堪辨識時,應檢具原證書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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