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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經保留學籍或保留入學資格之替代役役男,應於退役後一年內,憑退役證明書向原學校申請復學或入學,並應依學校通知之報到期間向原學校報到;無故逾期一個月未報到者,視為自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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