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應徵服替代役之學生,以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保留學籍或考取尚未入學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除大專校院由各校院自行處理外,應造具保留學籍名冊或保留入學資格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並副知應徵服替代役在校學生或考取尚未入學學生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