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二十日。二、參加各類競賽及訓練:依實際需要核給。三、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四、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五、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