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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領取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初領、補領國民身分證者領證時,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前項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驗畢掃描存卷後退還。
換領國民身分證者領證時,除有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情形外,應同時繳回原國民身分證正本作廢。
原國民身分證因遺失而未能依前項繳回者,應辦理掛失作業,並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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