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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申請國民身分證,於領證前,得向受理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臨時證明書,作為身分證明文件使用。
臨時證明書得供辦理總統、副總統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時使用,戶政事務所應於投票前一日,彙整臨時證明書清冊通報各鄉(鎮、市、區)公所轉送各投開票所查核。
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需用機關(構)查驗臨時證明書請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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