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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但當事人相片影像檔建檔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以檔存相片影像檔製作國民身分證。
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者,其原國民身分證為本辦法中華民國一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前發給者,其相片應為最近六個月內所攝。
已補領國民身分證者,其原國民身分證經戶政事務所發現,應即作廢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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