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條相片影像檔之管理督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戶政事務所各級主管應隨時督導相關業務人員,不定期抽查保存、調閱、利用及管理情形,並製作書面抽查紀錄列管。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戶政事務所保存及管理情形,列為業務督導重點項目,加強列管查核。三、中央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抽查相片影像檔資料庫之保存、調閱、利用及管理情形,並督導連結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之利用及管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