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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戶籍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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