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之分配比例及核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地政、民政、戶政、稅捐及其他協助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工作之機關(單位)代表召開審查會議,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工作執行情形決定之。前項會議應於依本條例規定代為標售土地後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於會後三十日內繕造受分配機關(單位)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核發比例清冊辦理核發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