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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各縣政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得於實施重劃地區之鄉(鎮、市)設農地重劃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其任務如下:一、關於重劃負擔方式之協調事項。
二、關於重劃負擔減免標準及地上物補償標準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農地重劃區內區段地價及耕作權價值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農水路系統規劃及工程設計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抵費地集中規劃之協調事項。
六、關於抵費地及零星集中土地標售底價及出售價格之擬議事項。
七、關於農地重劃異議及糾紛案件之協調事項。
八、其他有關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宣傳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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