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各縣政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得於實施重劃地區之鄉(鎮、市)設農地重劃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一、關於重劃負擔方式之協調事項。二、關於重劃負擔減免標準及地上物補償標準之擬議事項。三、關於農地重劃區內區段地價及耕作權價值之擬議事項。四、關於農水路系統規劃及工程設計之協調事項。五、關於抵費地集中規劃之協調事項。六、關於抵費地及零星集中土地標售底價及出售價格之擬議事項。七、關於農地重劃異議及糾紛案件之協調事項。八、其他有關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宣傳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