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環境維護課掌理事項如下:一、本區域內各項工程設施之勘查、測量、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監督、驗收及其預算執行。二、本區域內古物、古蹟之維護及修繕。三、本區域內經管土地之防災治理工程。四、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管理及違章建築之拆除。五、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物建築執照核發。六、本區域內復舊造林及景觀維護。七、本區域內遊憩設施之維護管理。八、其他有關環境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