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管理站掌理事項如下:一、站區域內自然資源之維護、研究、保育及巡查。二、站區域內有關文化古蹟之研究、保存及維護管理。三、站區域內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管理。四、站區域內遊客服務中心、研習中心及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五、站區域內各項急難之救助。六、其他有關站區域內及鄰近地區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