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分臺掌理事項如下:一、轉播本臺各種節目。二、自播節目之策劃、執行及管理。三、地區新聞與活動之採訪、製作及播出。四、廣播設備操作及維護保養。五、一般行政管理及聽眾服務。六、轉播站臺之管理、維護及保養。七、安全維護。八、其他有關分臺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