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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分所及微波臺:一、通訊綜合科。
二、有線通訊科。
三、通訊器材科。
四、機動通訊科。
五、微波通訊科。
六、後勤科。
七、警務科。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主計室。
十一、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分所。
十二、基隆、臺北、萬盛、桃園、苗栗、鳳鳴、雲林、彰化、南投、中寮、嘉義、屏東、宜蘭、臺東、舞鶴、澎湖微波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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