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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警察隊:一、行政科。
二、督訓科。
三、勤務指揮中心。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刑事警察隊。
八、保安警察隊。
九、和平工業專用港警察隊。
本總隊得設一中隊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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