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部務會報出席人員如左:一、部長、次長。二、技監。三、主任秘書。四、參事。五、本部各單位主管。六、本部所屬一級機關(學校)之首長。七、因業務需要經部長指定之人員。前項第五、六兩款所定人員不克出席時得由副主管或其他高級人員代表出席。